2010年3月15日星期一

死刑:該廢,還是不該廢?

我不是台灣人,本來對這個議題沒有什麼好說的。不過我在網路上看過很多似是疑非的道理,正反雙方舉出一長串的論據,我總覺得都是繞圈子,觸不到問題的核心。所以我決定寫這一篇文章。

我生長在一個沒有死刑的城市裡(香港自六十年代起跟隨英國廢止死刑)(註),所以從來不覺得「沒有死刑的司法制度」是錯誤的。或者可以簡單地說一句,我認為「廢除死刑」是每個國家的發展目標,我是相當支持中止死刑,甚至認為死刑的概念是錯誤的。看過不少台灣反對廢死刑的文章,列出很多反駁的觀點,但我覺得那些說法都有問題。通常有以下的論點:

浪費公帑:很多「反廢」的支持者強調,無期徒刑浪費納稅人的金錢,讓犯人白吃飯,死刑可以省下公帑。這是不合理的,只要理解監獄的運作,便知道這不是實情。監獄並不是讓犯人呆在囚室裡白過廿四小時的地方,每天一樣有工作、有勞動。我們平時所見的路牌、公共地方的桌椅、政府刊物之類,很多是由囚犯製作的。事實上,囚犯是一種廉價勞動力,在死囚需要特別處理(司法上、行刑部門、行刑設施等等)的情況下,執行死刑不一定省錢。

假釋:反對廢死刑者會提出假釋的可能--如果一個罪大惡極、心狠手辣的連環殺人犯因為行為良好,提前出獄,對一般市民不是有很大的威脅嗎?這個疑問,建基於「再犯」的假設,或是犯人「假裝」悔改,企圖出獄後再犯事。因為以保護市民安全作為前提,所以殺死犯人是個一了百了的方法。我想先舉出反廢派另一個常說的論點:當廢死刑派提出冤獄的可能,反對者便會反駁「這是警政的制度問題,應該要改變的是調查拘捕的過程,而不是因為一個錯誤而去改變之後行刑的做法」。這是合理的,所以,我也會說,考慮「釋囚再犯罪」是假釋制度有沒有漏洞的問題,如果負責審核囚犯的委員會能精確地判斷犯人是否改過、出獄後假釋官能密切監察釋囚的生活,再犯事的疑惑便不存在。過往有釋囚犯法的事例,「這是假釋的制度問題,應該要改變的是審核釋囚的過程,而不是因為一個錯誤而去改變之前囚禁的做法」。因為怕冤獄而廢除死刑、和因為怕假釋再犯而反對廢除死刑,兩者在本質上有何分別?

原諒的權利:支持廢死刑的人往往會提到「原諒犯人」,人類應該有原諒他人的美德,而反對者會強調原諒的權利在受害者親屬手上,支持廢死的人越俎代庖。我認為兩方也弄錯一件事,這從來不是原不原諒的問題。很多人以為被害者(或親屬)跟加害者之間一定要講「原諒不原諒」,被害人家屬接受犯人無期徒刑便是原諒云云,然而我們所在的社會裡其實還有另一個很重要的關鍵詞:容忍。加害者對某人的家人做了不可原諒的事情,某人永不原諒對方,但要容忍這個結果。正如你不認同的政黨執政,並不是要你去擁抱對方,而是要容忍及尊重這個結果。因為我們生活在有制度的文明社會裡,所以我們要接受並容忍某些制度下的結果。如果這個文明社會決定無期徒刑是最高刑罰,我們便要尊重並理解--即使你懷有極大的恨意,永不原諒那個壞人也好。

公平公義:我覺得這個其實是所有問題的癥結所在。「為了公義,殺人者死。」多麼的鏗鏘,多麼的有力啊。自古便有「一命賠一命」的想法,這種概念植根於我們的社會、我們的思維、甚至我們的本性。但只要後退一步,會發現這是極之愚昧的想法。假設有人偷去你一百元,因為公平的原則,你要求偷竊者還你一百元,這是十分公正的,因為你所失去的和你得回的相等。假設有人無故打你一拳,因為公平的原則,你回對方一拳,這便有問題了,因為「打對方一拳」並不是你最初的要求,除了「心裡舒服一點」外,你完全沒有回報。於是,社會的制度下產生了「賠償」的概念,你被打了一拳嘛,法官判你勝訴,所以對方要賠償你一百元。「身體傷害和金錢」從來不是對等的,只是社會制度下我們接受了這想法。可是當中有一個麻煩--殺人又如何?因為被害者已經不在世上,賠償方案便不可行。其實「真正的公平」只有一個答案:如果犯人死去能令死者復活,這便是真正的公平,否則,對殺人者根本沒有任何「公平公正」的制裁。再進一步去想,假如「殺害他人」是一種侵害他人的罪業,那麼殺死加害者的過程也是同樣的罪業。套用上面的例子,你無故被人打一拳,醫藥費花了一百元,瘀傷要三天才退,而你獲得的「賠償」是打對方一拳,有理智的人也會覺得划不來。這才不是「公平公義」,別用這種炎炎大言來為自己的理念背書。

說了這麼多,諸位一定認為我大力支持台灣廢除死刑吧。抱歉,我認為台灣終有一天要廢除死刑,但不是現在。理由是相當簡單的。

先問一個簡單(但往往被忽略)的問題:社會為什麼有死刑?

對一個獨自住在孤島的人來說,「刑罰」是沒有意義的。因為人類會聚集、會互動,當中有機會出現磨擦、侵害他人權利的事情,為了平息紛爭,所以要用上刑罰,來突顯制度的健全,維持群體的平穩。刑法的存在,除了給普羅大眾知道犯事的後果外,更重要的用途是嚇阻性,告訴市民「如果你幹壞事,便要接受這些令你痛苦的刑罰了」。死刑是最高的刑罰,因為我們都假設人最重視的是性命,它的嚇阻力也是最高的。換言之,死刑這個「齒輪」對社會這台「機器」的功能是「強烈地防止某事發生」。例如泰國的毒品問題非常嚴重,所以走私毒品的犯人有可能被處死;大陸為了嚴打貪污,會判受賄的官員死刑。細心一想,走私毒品或貪瀆不一定危害他人性命,亦只是間接地傷害他人(根據蝴蝶效應,你今天打開窗子亦可能「間接」讓某人死去),但為了平穩的社會,民眾都支持這些死刑政策,而死刑亦成功遏止相關的罪行。

所以,死刑存廢並不是政府官員或民眾突然跑出來說「不如我們廢除死刑吧」或「我們保留死刑吧」來決定,而要依社會的情況而論,否則社會就像掉了齒輪的機器一樣,一是停止運作,一是暴走。台灣民間要討論的,不是訴諸感情看被害者親屬哭哭啼啼、或是看前司法部長一臉慷慨就義的八點檔戲碼,而是「社會的治安是否好到可以放棄死刑?」以及「現在死刑對(潛在)罪犯還有沒有阻嚇力?」。我不支持台灣現在廢死刑的原因尤其表示在數字上:從香港警務處台灣警政署的統計來比較,我們便會發覺台灣的治安尚有很大的問題。以2009年為例,香港有47宗凶殺案,台灣卻有826宗,台灣人口只是香港的三倍多一點(台灣人口二千三百萬,香港七百萬),謀殺案竟然有十七倍之多。不拿香港這個小城市來比較,我們看看日本,日本人口大約是台灣的五倍(一億二千七百萬人),2009年的凶殺案數字卻只有1094宗,只比台灣高32%。日本也仍在爭議死刑存廢,台灣可以無視如此高的犯罪數字直接說一句「廢死刑」嗎?台灣警察一向為人詬病,經常被指吃案、調查不力、利用數據偽造業績(據說台灣警察的破案率是加上以前的案件,例如今年有一百起搶案,只偵破當中四十件,同時解決了去年三十起案子,數字上便會報上「破案率70%」--所以出現了2009年共有38宗重傷害案、破了39宗破案率達102%的荒謬結果),社會大眾擔心一旦失去死刑這個緊箍咒,導致治安愈差的可能是可以理解的。治亂世用重典是非常簡單的道理,如果台灣警察能讓市民安心生活,嚴重罪案減少,社會變得平和,廢死刑的做法便合理得多。我認為台灣民眾應該考慮的不是「我們現在要不要死刑」,而是「我們的社會到了哪個樣貌才可以廢除死刑」,再努力把社會打造成那個理想中的形象。

如果你是台灣人,認為無論社會如何進步死刑也一定不可放棄,我希望你撫心自問,你所期待的「公義」或「真理」是否客觀。如果你認為無論如何現在要立即廢除死刑,我亦希望你想想,台灣的社會是否真的能接受這個改變,你是希望台灣跟世界接軌還是「假裝」接軌。我期望將來的台灣是個沒有死刑的社會,當然這只是我作為一個多管閒事(兼帶點理想主義)的香港人的想法罷了。

(註:香港「實際上」在1993年才廢除死刑,只是在1966年以後,所有死刑犯都「自動」獲英女王特赦,這並不是「法律」。話說回來這種過渡期的做法也有其好處,畢竟修改法例牽涉大量程序,萬一廢死後治安轉差,再次恢復死刑也會做成立法制度上的麻煩。)

4 則留言:

  1. 終於跨越了午餐肉,發表新的文章了!

    回覆刪除
  2. 之前還有一篇電池喔。 :)

    回覆刪除
  3. 不好意思,看完你的文章
    我覺得,超棒的
    是說,我有個比賽是和死刑有關的議題
    想運用你文章中的一些論點
    不知道可不可以
    若侵犯到你的權利,我很抱歉
    假如可以的話,感激不盡

    回覆刪除